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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介入有利新能源应用

作者:时间:2010-01-14来源:中国电子报收藏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在过去的4年中,我国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并网难”的问题成为制约推广应用的瓶颈。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项法律的修正案,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amcfsurvey.com/article/105086.htm

  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优势在于清洁、无污染,其不足之处在于它们是随机的能源,其与生俱来的不稳定性会对电网的调度、管理带来不便。对风力发电而言,还需要有配套的预报措施和储能装置,需要具备调峰能力,需要整个电网走向智能化。在我国,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电网相对薄弱的地区,风力发电面临着电网不堪重负的问题。此外,风能和发电的成本仍高于常规能源,还需要国家实施电价补贴。因此,发电要实现并网并传输到负载终端,不仅要求发电企业加大投入保障发电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而且要求电网企业加大电网建设和先进电网开发力度。

  在此次通过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修正案同时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修正案不仅明确了电网企业接受可再生能源的义务,而且强调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性,电网企业完全可以在规划制定的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修正案还提出了加强电网建设和开发先进电网的问题。可见,在修正案实施之后,电网企业将完成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角色转变,将由被动的执行者和接受者变成主动的参与者和建设者,这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新能源发电“并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修正案还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这意味着给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指定了“设计师”和“监督员”。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立法者没有忘记给我国可再生能源大军寻求“粮草”的保障。修正案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与购买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得到补助。当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细则还有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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