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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专业人士要读懂“中国标准”

作者:时间:2014-09-26来源:人民法院报收藏

  2014年6月,《国家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公布,纲要明确“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与此同时,中芯国际、华虹NEC等制造代工企业纷纷进入国际市场,融入全球产业竞争,对于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amcfsurvey.com/article/263411.htm

  “钜锐案”宣判后,笔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本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丁文联和本案主审法官马剑峰。

  丁文联法官告诉记者,虽然我国目前因集成电路设计发生的纠纷尚少,但随着今后这一领域的迅速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专业人士如何既能充分研制创新集成电路,又不会轻易踩到侵犯知识产权的“红线”,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但这在世界各国并不是一个非常明晰的问题,尤其是如何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相似部分比例与侵权认定的关系,如何把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钜锐案”在这些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

  “如何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中国标准’?首先,要充分重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两字。”丁文联说,根据该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这意味着,无论被复制部分占全部布图设计的比例有多小,也无论被复制部分是否属于布图设计的核心部分,非法复制行为都构成侵权。这表明,我国对于集成电路的保护是相当严格的。但这个非常严格的标准,有利于鼓励创新,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业长远发展。试想,如果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仅仅因为它在这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低或者并非核心而无法获得保护,那么对这些部分的复制将会肆意而为,进而无法鼓励对非核心部分的创新,最终会拖累整个集成电路设计的创新。”

  “其次,也要充分重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业的规律,在适用以严格保护为特点的‘中国标准’时,注意防止过于严格的保护阻碍了这个产业的发展,业界需要一些在技术上能清晰界定合法设计与侵权设计的标准,同时也是妥当平衡各方利益的标准。”丁文联法官具体介绍了“钜锐案”二审判决中所体现的法院思路:以、互连线路形成的三维配置为基准,重点考虑之间三维位置关系。他举例,案件中在双方一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的比较中,法院认为,双方布图设计中二极管、地轨的三维布局相同,虽然有一条连线的走向有区别,但是布线与互连的元件之间组合的三维配置并未实质性差异,至于地轨宽度,具体布图形状、尺寸的细小差异,更加未实质性改变布线与互连元件之间的三维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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